统计调查制度是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依法实施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业务工作方案和综合要求,是关于统计标准、统计指标、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调查频率、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要素的规范表述和统一规定,具有权威性和法规约束性。
一、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统计调查制度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内容和调查表式、调查方法、组织实施和资料报送等。
(一)调查目的
制定统计调查制度的首要问题是明确调查的任务和目的。对任何经济社会现象,可以根据不同的任务,从不同的目的来搜集数据。例如,对于农村经济情况,既可以从农业生产方面来研究,也可以从农村产业结构方面来研究,还可以从农产品生产成本、农产品价格、农业科技推广经济效益等方面来研究。任务和目的不同,调查的内容和范围也就不同。目的不明,任务不清,就无法确定向谁调查,以及用什么方式方法进行调查,调查得来的数据可能并不都是需要的,而需要了解的情况却又得不到充分的反映,这就浪费了人力、物力和时间。
怎样确定统计调查的任务和目的?一般来说,应该服从下列要求:
1.围绕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统计用户的具体需求;
2.遵循统计工作规律,保证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从统计调查能力和调查对象等统计工作的实际出发,把需要与可能结合起来。
(二)调查对象
确定调查对象和调查单位,是为了回答“向谁调查,由谁来具体提供统计数据”的问题。明确了调查的任务和目的,就要确定调查对象和调查单位。调查对象就是需要调查的那些经济社会现象的总体,调查单位就是构成需要调查的那些经济社会现象总体的所有个体,也就是调查对象中所要调查的具体单位。例如,调查目的是取得2023年全国汽车产量,那么所有的汽车生产企业就是调查对象,而每一个汽车生产企业就是调查单位。
只有正确地、科学地确定调查对象,才能划清楚要研究的总体界限,这对于保证调查数据准确反映实际情况是十分重要的。为了正确而科学地确定调查对象,必须对有关的社会经济现象进行全面的分析,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以及内外部联系中摸清它的本质和特点。
(三)调查内容和调查表式
调查表式是指统计调查过程中采用的统一规范的格式文件,是调查内容的具体体现。分为基层表和综合表。基层表是基层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或住户等调查对象填报的统计调查表,是统计工作中搜集原始资料的基本工具。把调查提纲中的各个调查指标或问题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在一定的表格中,就构成了调查表。利用调查表进行统计调查,不仅能够条理清晰地填写需要搜集的资料,还便于调查后对资料的整理和汇总。综合表是统计综合单位整理汇总基层统计资料并报送上级统计机构使用的报表。
在设计基层表指标时应注意尽可能利用调查单位现有的会计资料、管理记录和各种生产经营台账等原始资料,尽可能避免需要通过复杂的运算才能取得基层表指标数据。同时还应注意列入基层表的指标是要能够取得确切数据的,有些指标虽然需要,但还没有条件取得,不应列入。基层表的各项指标之间应该彼此衔接,以便对现象的相互联系从整体上进行了解,也便于使指标间互相核对、互相验证,提高原始数据质量。此外,在设计基层表指标时,还要考虑调查周期,调查周期短的,指标数量应少一些、指标分组宜粗一些;调查周期长的,指标数量可以多一些,分组可以细一些。
综合表指标是统计需求的概念化和具体化,具有数量性、综合性和具体性。数量性意味着统计指标反映的是客观现象的量,可以用数字来表现。综合性意味着统计指标说明的对象是总体而不是个体,它是许多同类个体综合的结果。具体性意味着统计指标不是抽象的数字和概念,而是一定的具体的社会经济现象的量的反映。综合表指标从其作用和表现形式来讲,可以分为总量指标、相对指标和平均指标三种类型。总量指标是反映总体现象规模的统计指标,是说明总体现象的广度的,它表明总体现象发展的结果,特别是用来说明生产或工作的总成果,如国内生产总值。相对指标是两个有联系的总量指标相比较的结果,包括用总体的部分数值和总体的全部数值相比较说明总体现象的发展变化情况,如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平均指标是按某个数量标志说明总体单位一般水平的统计指标,如平均工资、平均人数。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四)调查方法
统计调查方法是保障统计数据准确性、及时性的重要条件。统计调查方法包括普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多种方法。每一种调查方法都有其特定的功能、优势和局限性,因此在调查方法设计时应该根据调查目的、调查对象和调查条件综合考虑,选择切合实际的调查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本部分以下简称《统计法》)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统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五)组织实施和资料报送
严密细致的调查组织方式是使统计调查顺利进行的保证。调查工作的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和调查人员的组织;调查的方式方法,如入户调查、信函调查、电话调查、网络调查等;调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宣传动员、调查人员的选择和培训、文件印刷、程序编制等;调查资料的报送形式和报送办法;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安排调查进度,如确定调查时间,提供或者公布调查成果的时间等;调查经费的预算和开支安排等。
二、统计调查制度的类别
《统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统计调查项目有关审批备案的法律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相应地,根据统计调查项目的类别,统计调查制度也就分为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统计法》赋予了统计调查制度一定的法律效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认真执行,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同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