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0722003125642M/201712-00358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 县国土局 | 信息来源: | |
文号: | 枞征告字[2017]第007号 | 关键词: | |
生成日期: | 2017-11-26 | 废止时间: | |
生效时间: | |||
关联: | |||
内容概述: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枞征告字[2017]第007号
依据皖政地[2017]1126号批准的《关于枞阳县2017年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枞阳县国土资源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该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组)及面积:枞阳镇五一村、长安村、石岭居委会、连城村、钱铺乡黄岗村、陈瑶湖镇虾溪村、官埠桥镇连湖村(经济开发区)、汤沟镇肇丰村、跃进村。
征收土地总面积20.5963公顷(计308.9445亩)。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农用地
枞阳镇:414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4400元/亩,安置补
助费27000元/亩;
其他地区:3696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1760元/亩,安置补助费25200元/亩。
(二)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枞阳镇:207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7200元/亩,安置补助费13500元/亩;
其他地区:1848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6720元/亩,安置补助费11760元/亩。
三、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枞阳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5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依照《枞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枞政[2008]34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12月3日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枞阳县国土资源局,也可以在本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联系人:江鹤鸣,联系电话:3258509。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枞阳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26日
发布员:叶景丽 审核人:叶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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