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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枞阳县官埠桥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官埠桥镇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18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56-2511224
《官埠桥镇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18 10:25 来源:枞阳县官埠桥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官埠桥镇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官埠桥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是指建设单位、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发改、财政、审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县政府授权,对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建设工程项目跟踪监督和执法检查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督查,并配合镇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查处履约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是建设标准和规模控制、合同订立和履行、工程施工和监理、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具体包括

一)加强项目合同管理。中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及有关规定在签订合同前交纳履约保证金,并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投标结果与招标单位签署项目合同。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合同报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因原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合同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与要求,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应在7日内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二)施工分包的监管。项目分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并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案审查。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三)签证变更的监管。按照《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枞政秘〔2018〕13号)执行。

四)项目部岗位人员的监管。施工、监理等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辞职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案。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等不得低于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条件。

五)施工现场的监管。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应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合同及补充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并接受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开展监督管理,及时整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

六)竣工结算的监管。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进行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竣工决算后,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确保工程结算、决算的规范,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决算、竣工结算的审核和审计监督规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综合管理工作,负责项目投资、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主要职责:

一)建立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完成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确立项目负责人制度,组建项目管理机构。

二)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审核,严控施工进度、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

管束监理行为,督促监理日常工作,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它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它的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履行情况。

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 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严肃人员到岗履行职责考勤记录制度。

针对管理中发现的情况,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等及时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严令企业限时落实。同时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请依法依规处理。

(三)建设单位执行项目履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制度。强化项目工程款的支付管理。工程款拨付,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合同与有关规定,防止流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人员账户。严格建设单位直接向个人拨付工程款。发现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走向不正常,应立即停止支付并采取相应措施。

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到岗履职情况,发现施工、监理有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或线索)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处理。

四)建设单位未履行或未有效履行上述职责,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项目开工后一月内,应适时组织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工程施工进度、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处理检查发现的或建设单位报告的违法违规情况,并将处理意见抄送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

第八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跟进督查,加强监管。主要职责

一)加强各类保证金的收退管理。加强保证金的专项账户管理,充分发挥保证金的作用。对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加强项目合同的备案审查。备案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必须一致。发现不一致的,予以纠正。

三)建立健全交易信息公开制度。要及时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中标人、中标内容、中标价格、主要投标承诺等相关信息,方便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实行常态化督查。采取综合检查、突击检查和专项检查等督查方法,对项目施工岗位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施工总承包(分包)及合同履行情况、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惩戒违法违规行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核实,配合监察机关根据其违法违规的性质和情节作出相应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给予违法违规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信用扣分或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市场准入等惩戒,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理,并在相关网站公布。按照规定需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必须及时移送。

第九条 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标人与招标人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合同的

(二)施工、监理单位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三)施工单位有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

(四)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中标人投标文件载明人员不一致,且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五)投标文件拟定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六)监理、施工等单位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七)现场管理混乱,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项目管理资料的

八)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九)不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的

十)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投诉或上访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条 建立会商机制。在镇党委的领导下,定期召开相关会议、组织对工程建设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中,监管不到位,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玩忽职守,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经监察机关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