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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003126012p/202404-00012 组配分类: 部门决策部署或计划落实
发布机构: 枞阳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生产、司法
名称: 社区矫正对象私自外出 依法处罚佩戴“电子手铐”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24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29
社区矫正对象私自外出 依法处罚佩戴“电子手铐”
发布时间:2024-04-24 16:00 来源:枞阳县社区矫正大队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近日,枞阳县社区矫正大队对一名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的社区矫正对象钱某依法使用电子腕带。

矫正对象钱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入矫钱某未经批准擅自越界至外市,被给予训诫一次近期,工作人员在信息化核查中再次发现钱某未经批准私自外出至邻县,鉴于钱某多次未假外出的情形,枞阳县社区矫正大队决定给予钱某警告一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钱某佩戴电子腕带,加强监管。钱某对自己的违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同时表示将引以为戒,不再违规。

电子腕带,俗称“电子手铐”,防水防爆防拆,非经执法机构不能拆除,一次佩戴时间为个月,佩戴电子腕带为矫正对象划定了一条无形的电子围栏,规范了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明确了活动边界矫正对象一旦违规外出,电子腕带便会向管理平台发送告警信息。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使用电子腕带,既是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智慧矫正建设的重要举措,能够确保及时准确地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行踪,有力提高了社区矫正监管的智能化、信息化、精准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