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0722003125597L/202404-00013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枞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枞阳县县级信用承诺事项清单(2024年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04-26 | 发布日期: | 2024-04-26 |
有效性: | 有效 | 咨询电话: | 0562-5733007 |
枞阳县县级信用承诺事项清单(2024年版)
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有效发挥信用承诺在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任务清单的通知》(皖信用办〔2019〕29号),为全面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现将《枞阳县县级信用承诺事项清单(2024年版)》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枞阳县县级信用承诺事项相关单位
2.《枞阳县县级信用承诺事项清单(2024年版)》
3.信用承诺书范本(行业自律型)
4.信用承诺书范本(主动公示型)
5.信用承诺书范本(审批替代型)
6.信用承诺书范本(信用修复型)
7.信用承诺书范本(容缺受理型)
枞阳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4月25日
附件1
枞阳县县级信用承诺事项相关单位
一、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9类) |
||||||
总序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诺类别 |
适用对象 |
政策依据 |
1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审批替代型、行业自律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
2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环资规〔2017〕5号) |
3 |
3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安徽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 |
4 |
4 |
节约能源有关违法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四条 |
5 |
5 |
对入库的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第十六条、第四十条 |
6 |
6 |
对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套取差价,骗取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
7 |
7 |
对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一条 |
8 |
8 |
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政府指导价、定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
9 |
9 |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二、县教育体育局(5类) |
||||||
总序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诺类别 |
适用对象 |
政策依据 |
10 |
1 |
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权的通知》(教社管〔2002〕005号)《关于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类别名称的通知》(皖教职成〔2016〕2号)《关于加强职业教育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皖教职成〔2016〕5号) |
11 |
2 |
校车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
12 |
3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
13 |
4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14 |
5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0第10号、卫生部令1990第1号)第三十六条 |
三、县公安局(8类) |
||||||
总序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诺类别 |
适用对象 |
政策依据 |
15 |
1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 |
16 |
2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施细则》(皖公通〔2006〕63号) |
17 |
3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
18 |
4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19 |
5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899-2010)《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GA899-2010)《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 |
20 |
6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21 |
7 |
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安全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
22 |
8 |
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三十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四、县民政局(4类) |
||||||
总序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诺类别 |
适用对象 |
政策依据 |
23 |
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审批替代型、行业自律型 |
社会组织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65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24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审批替代型 |
社会组织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25 |
3 |
对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26 |
4 |
对救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对受助人员的救助职责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救助管理办法》 |
五、县司法局(3类) |
||||||
总序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诺类别 |
适用对象 |
政策依据 |
27 |
1 |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执业实施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自然人 |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28 |
2 |
公证机构执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三条。 |
29 |
3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自然人、法人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
六、县财政局(3类) |
||||||
总序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诺类别 |
适用对象 |
政策依据 |
30 |
1 |
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号公告) |
31 |
2 |
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号公告) |
32 |
3 |
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 |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第27条,《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第四十九条 ,《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165号令)第15条 |
七、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3类) |
||||||
总序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诺类别 |
适用对象 |
政策依据 |
33 |
1 |
普通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审批替代型 |
法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245号令)《关于做好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84号) |
34 |
2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审批替代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 |
35 |
3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36 |
4 |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政府245号令)《关于做好省直单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23号) |
37 |
5 |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予以修改)《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老护字〔1995〕第225号) |
38 |
6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3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39 |
7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
40 |
8 |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41 |
9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五条、《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
42 |
10 |
对不服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43 |
11 |
对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申报、缴费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44 |
12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招用技术人员从业规定》第十一条 |
45 |
13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八、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2类) |
||||||
总序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诺类别 |
适用对象 |
政策依据 |
46 |
1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6年1月8日予以修改)《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
47 |
2 |
地图审核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 |
48 |
3 |
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3月27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公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2014〕35号) |
49 |
4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关于加强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195号) |
50 |
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3月27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
51 |
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3月27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 |
52 |
7 |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批准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53 |
8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
54 |
9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3月27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 |
55 |
10 |
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3月27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 |
56 |
11 |
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3月27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 |
57 |
12 |
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3月27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 |
58 |
13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
59 |
14 |
城镇建设用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
60 |
15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61 |
16 |
猎捕、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5年修正本) |
62 |
17 |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 |
行政许可 |
审批替代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 |
63 |
18 |
林木采伐及木材运输证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
64 |
19 |
营利性治沙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公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
65 |
20 |
进入林业系统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
66 |
21 |
对违法调运植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23条 |
67 |
22 |
对违法采种、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九、县生态环境局(6类) |
||||||
总序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诺类别 |
适用对象 |
政策依据 |
68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皖环发〔2015〕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69 |
2 |
辐射安全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环发〔2014〕14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70 |
3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2014〕6号) |
71 |
4 |
排污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 |
72 |
5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73 |
6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环保部令第13号) |
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类) |
||||||
总序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诺类别 |
适用对象 |
政策依据 |
74 |
1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 |
行政许可 |
审批替代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2号,2016年9月13日予以修改)《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2号,2016年9月13日予以修改) |
75 |
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年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76 |
3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4年第128号,2015年1月22日修改) |
77 |
4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年第1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
78 |
5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核准(非起重类)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
79 |
6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审批替代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4年第40号,2004年7月20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80 |
7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7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十一、县交通运输局(27类) |
||||||
总序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诺类别 |
适用对象 |
政策依据 |
81 |
1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
82 |
2 |
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安徽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2012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
83 |
3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
84 |
4 |
公路、水运(含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2016年4月19日予以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3号) |
85 |
5 |
涉路施工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1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 |
86 |
6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65号) |
87 |
7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2016年9月2日予以修改) |
88 |
8 |
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 |
89 |
9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2016年第60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2016年第60号) |
90 |
10 |
港口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2009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91 |
11 |
水路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2017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四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2017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
92 |
12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93 |
13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16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 |
94 |
14 |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
95 |
15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未规范使用监控平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96 |
16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97 |
17 |
对违法使用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98 |
18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100 |
19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等修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101 |
20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102 |
21 |
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03 |
22 |
对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
104 |
23 |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105 |
24 |
对擅自投入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码头、装卸设施和客运设施等港口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106 |
25 |
对未办理设计审批或施工备案手续进行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
107 |
26 |
对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功能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安徽省港口条例》 |
108 |
27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十二、县农业农村局(8类) |
||||||
总序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诺类别 |
适用对象 |
政策依据 |
109 |
1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6年第5号令) |
110 |
2 |
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5年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省政府2002年第140号令)《种畜禽管理条例》 |
111 |
3 |
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 |
112 |
4 |
兽药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兽药管理条例》 |
113 |
5 |
植物检疫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植物检疫条例》 |
114 |
6 |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
115 |
7 |
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1日修正)《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本级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办〔2011〕66号) |
116 |
8 |
未按照规定开展农机驾驶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
十三、县水利局(6类) |
||||||
总序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诺类别 |
适用对象 |
政策依据 |
117 |
1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第七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第四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九条。 |
118 |
2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
119 |
3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
120 |
4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不含采砂)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
121 |
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
122 |
6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
十四、县文化和旅游局(40类) |
||||||
总序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诺类别 |
适用对象 |
政策依据 |
123 |
1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
124 |
2 |
设立旅行社分社(分公司)、旅游社服务网点(门市部、营业部)备案登记 |
其他权力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125 |
3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自然人 |
《印刷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 |
126 |
4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审批替代型 |
法人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127 |
5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1994年第11号) |
128 |
6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 |
129 |
7 |
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
130 |
8 |
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 |
131 |
9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年第35号,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
132 |
10 |
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 |
133 |
11 |
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
134 |
12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 |
135 |
1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或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 |
136 |
14 |
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 |
137 |
15 |
娱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第245号令) |
138 |
16 |
对建设工程选址不能避开文物保护单位而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批准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39 |
17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批准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40 |
18 |
国内旅行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 |
141 |
19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
142 |
20 |
出版单位变更相关事项未依规定办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143 |
21 |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144 |
22 |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145 |
23 |
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规定备案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146 |
24 |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147 |
2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148 |
2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149 |
27 |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50 |
28 |
对经营含有违禁内容的艺术品、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151 |
29 |
违反规定经营美术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152 |
30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153 |
31 |
对出版未经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154 |
32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及时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
155 |
33 |
对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相关文号或编号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
156 |
34 |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157 |
35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或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
158 |
36 |
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159 |
37 |
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或视频点播业务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160 |
38 |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161 |
39 |
对旅行社不按照相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支付相关旅游服务费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
162 |
40 |
对旅行社设立分社、设立服务网点不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
十五、县卫生健康委(13类) |
||||||
总序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诺类别 |
适用对象 |
政策依据 |
163 |
1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666号修订)《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2010年11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3号)《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号) |
164 |
2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3日修正)《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3号令)《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 |
165 |
3 |
放射诊疗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正) |
166 |
4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2016年4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修正)《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4〕524号) |
167 |
5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
168 |
6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2016年4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修正) |
169 |
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审批替代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正)《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143号) |
170 |
8 |
医疗广告审查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 |
171 |
9 |
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 |
172 |
10 |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自然人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173 |
11 |
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或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三十二条 |
174 |
12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直接从事服务工作或在确定的公共场所未落实安全套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
175 |
13 |
未按规定落实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 |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
十六、县审计局(1类) |
||||||
总序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诺类别 |
适用对象 |
政策依据 |
176 |
1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6条、第49条 |
十七、县统计局(2类) |
||||||
总序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诺类别 |
适用对象 |
政策依据 |
177 |
1 |
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绝统计检查、篡改、毁弃统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统计法四十一条 |
178 |
2 |
迟报统计资料、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统计法四十二条 |
|
十八、县应急管理局(7类) |
|||||
总序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诺类别 |
适用对象 |
政策依据 |
179 |
1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6号,2015年4月2日予以修改)《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安监一〔2015〕13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45号,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改)《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皖政〔2017〕49号) |
180 |
2 |
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审批替代型 |
法人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安监一〔2015〕139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年第41号,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改).《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颁发范围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皖安监三〔2015〕1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年第41号,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改) |
181 |
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182 |
4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183 |
5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184 |
6 |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第45条 |
185 |
7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九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
十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9类) |
||||||
总序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诺类别 |
适用对象 |
政策依据 |
186 |
1 |
企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审批替代型 |
市场主体(企业法人、企业非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187 |
2 |
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登记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2016年第89号) |
188 |
3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
189 |
4 |
食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审批替代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省市县乡四级事权划分指导意见具体划分细则的通知》(皖食药监人秘〔2015〕562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 |
190 |
5 |
药品经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省市县乡四级事权划分指导意见具体划分细则的通知》(皖食药监人秘〔2015〕562号)《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191 |
6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8号) |
192 |
7 |
医疗毒性药品生产、收购、经营企业审批(生产企业除外)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省市县乡四级事权划分指导意见具体划分细则的通知》(皖食药监人秘〔2015〕562号) |
193 |
8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194 |
9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195 |
10 |
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56号令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 |
196 |
11 |
对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有关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第十五条、第十四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
197 |
12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八条 |
198 |
13 |
违法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199 |
14 |
违法发布酒类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
200 |
15 |
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
201 |
16 |
违法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
202 |
17 |
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203 |
18 |
违法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
204 |
19 |
广告内容、广告引证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205 |
20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206 |
21 |
格式合同应当备案而不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207 |
22 |
违规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
208 |
23 |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以及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未保持原考核、认证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209 |
24 |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210 |
25 |
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停止使用后重新启用,经检定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211 |
26 |
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未经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 |
212 |
27 |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有关计量活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213 |
28 |
对纺织纤维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
214 |
29 |
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
215 |
30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216 |
31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217 |
32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218 |
33 |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未停止销售缺陷产品和依法向社会公布信息、拒绝配合调查及主动实施召回的和未遵守召回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219 |
34 |
认证机构不符合国家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
220 |
35 |
违反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处罚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六条 |
221 |
36 |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制造特种设备以及委托加工、购买特种设备构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十条、第三十五条 |
222 |
37 |
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者未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第三十七条 |
223 |
38 |
对家用汽车产品不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第三十八条 |
224 |
39 |
未向消费者交付合格家用汽车产品或者相关资料或者未明示应当明示的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
二十、县城管局(8类) |
||||||
总序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诺类别 |
适用对象 |
政策依据 |
225 |
1 |
城镇污水排水及设施处理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城市供水条例》 |
226 |
2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
227 |
3 |
城市绿化管理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
228 |
4 |
城市垃圾处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底139号) |
229 |
5 |
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2011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
230 |
6 |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机动车辆停车场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
231 |
7 |
大型户外广告、宣传品设置张贴和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搭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2010年8月21日修改;2011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
232 |
8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
二十一、县气象局(2类) |
|||||
总序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诺类别 |
适用对象 |
政策依据 |
233 |
1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
234 |
2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
|
二十二、县烟草专卖局(10类) |
|||||
总序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诺类别 |
适用对象 |
政策依据 |
235 |
1 |
烟草专卖证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零售点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
236 |
2 |
对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 |
237 |
3 |
对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238 |
4 |
对无证生产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第三十条 |
239 |
5 |
对无证批发烟草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
240 |
6 |
对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
241 |
7 |
对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
242 |
8 |
对擅自跨省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
243 |
9 |
对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六十七条 |
244 |
10 |
对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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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县消防救援支队(3类) |
|||||
总序号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诺类别 |
适用对象 |
政策依据 |
245 |
1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 |
消防法第十五条 |
246 |
2 |
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 |
消防法第六十条 |
247 |
3 |
对易燃易爆品场所违反相关技术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 |
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备注:本清单将信用承诺分为5类,(1)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由各级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各自权限,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2)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企业在自建网站和信用门户网站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公开声明产品服务标准、质量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3)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由行业协会商会根据行业特点,组织会员作出承诺,并在行业协会商会网站和信用门户网站上公示。(4)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应要求失信主体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5)其他承诺类型。 |
附件3
信用承诺书(范本)
(行业自律型)
为了切实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提高协会规范化运作水平,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本协会郑重承诺: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需求,积极为会员服务,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践行“服务监管、服务行业、服务社会”宗旨。
三、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强制入会,不强行服务,不违规开展评比、培训、表彰,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四、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和要求,按照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广泛征求会员企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自律公约。
五、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六、本《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行业协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行业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信用承诺书(范本)
(主动公示型)
我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郑重承诺如下:
一、提供给行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
三、若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自愿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各级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信用承诺书(范本)
(审批替代型)
(一)行政许可机关告知书
〔20XX年〕XX号
申请人(法人或自然人)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00号)公布的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要求,本行政许可机关就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明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四、首次递交材料时必须提供和可以承诺补充提供的材料。(一)申请人必须于首次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二)申请人可承诺在XX个工作日内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字和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必须首次递交的材料后,本行政许可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本行政许可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许可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许可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行政许可机关(盖章)
告知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
(二)申请人承诺书
(行政审批机关):
本单位(个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现做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XX个工作日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做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将申请人(含法人或自然人)和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相关失信事项及行为信息推送至铜陵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联合惩戒办法予以相应处理。
(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法人)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信用承诺书(范本)
(信用修复型)
我单位(个人) ,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于 年 月 日,被 (市、县)部门列入 黑名单(或行政处罚),列入黑名单(或行政处罚)文书号为 。我单位(个人)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了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文件,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并已依法依规及时、全面接受了处罚。现提请对该条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
我单位(个人)郑重承诺:
一、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二、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规定和处罚决定书要求,及时、全面接受了处罚;
三、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继续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若再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和联合惩戒措施。
六、本《信用修复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信用承诺书(范本)
(容缺受理型)
本人(单位)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申请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因 ,申请容缺受理。现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所作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 年 月 日前补正下列材料:
(一)
(二)
(三)
五、若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生产建设,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活动;
六、若在承诺时限内未补齐相关材料,愿意接受取消审批决定、记录失信信息,并承担失信所产生的后果。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单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并作出相应承诺,因 ,经研究,根据容缺受理相关规定,我单位决定终止办理你(单位)申请的该项政务服务事项,原审批文件收回并作废。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相关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通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