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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003125597L/202404-0001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枞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在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等事项中使用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4-23 发布日期: 2024-04-26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5733007
关于在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等事项中使用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04-26 11:19 来源:枞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关于印发《枞阳县在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等

事项中使用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枞阳县在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等事项中使用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枞阳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423

 

 

 

 

 

 

 

 

 

 

 

枞阳县在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等事项中

使用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和《安徽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皖政20238号)精神,加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推行信用评价和信用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现就我在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等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在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等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是县直各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基础性工作。要充分发挥县直各有关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推动形成信用信息跨区域、跨部门征集共享和联合应用的长效机制。对涉及法人和自然人的有关部门登记类信息、资质类信息、监管类信息、司法机关判决类信息、执行类信息、公共事业单位违约类信息、社会组织管理类信息等各大类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加工分析,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不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将各类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到“信用铜陵”信息平台。

(二)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

有关部门及具有管理、服务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优评先、资金扶持、招商引资、项目投资、药品安全监管、安全生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招录、招聘和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三)规范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内容及运用

本实施意见指的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法人及自然人“红黑名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点关注对象、守信激励信息、违法失信名单及其他信用记录等。

本实施意见指的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近三年的总体信用状况、环境守法情况、经营环境、经营条件、经营管理、财务分析、偿债能力分析、前景因素分析、综合评价、评级结果、风险提示等。

有关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使用公共信用记录,涉及重大经济事项的,可要求增加征信记录或第三方提供的信用报告。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仅限于相关市场主体申请实施特定项目或从事特定社会活动时一次性使用。

(四)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

有关部门及具有管理、服务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过程中发现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要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要求进行奖惩。对于守信行为,要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以及工程建设招投标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对于失信行为要采取公示、降低其行政事务便利性、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主导的事务等方式加大其失信成本,真正实现“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五)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获取渠道

1.信用中国、信用铜陵等平台查询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

2.人民银行查询的征信报告。

3.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信用法规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记录、信用评估、信用评级报告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发改委信用办)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用记录核查和信用报告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信用通报和工作交流,协调解决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遇到的相关问题。

(二)做好信用安全保障。有关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将各有关部门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是否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纳入枞阳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各单位要在每月25日前将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事项中核查使用信用记录和使用信用报告的情况报送发展改革委信用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