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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MB157695XC/202404-00024 组配分类: 政策及解读
发布机构: 枞阳县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其它
名称: 《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重点任务落实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26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32
《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重点任务落实清单
发布时间:2024-04-26 17:00 来源:铜陵市营商环境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

重点任务落实清单

 

一、确保完成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目标

(一)凡是企业的合理合法需求要全力做到,违规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发展的要坚决禁止。(县区、铜陵经开区,各有关单位负责)

(二)用23年时间,全市营商环境与国内先进地区差距显著缩小,涉企历史遗留问题基本清零,市场主体获得感明显提升。(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一级指标牵头单位、市工商联负责)

(三)第三方调查市场主体满意度高于95%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商联及县区、铜陵经开区负责)

1.跟进全国工商联“万家民企评营商环境”和省工商联第三方调查市场主体满意度评估工作情况,精准做好衔接服务工作。通过民营企业调查系统、第三方评估等形式,按季度组织对我市市场主体开展满意度调查。及时向被评价单位反馈评估情况,帮助改进提升工作。指导县、区工商联加强对企业联系服务,常态化收集解决诉求。(市工商联负责)

2.根据全国工商联“万家民企评营商环境”及我省第三方调查市场主体满意度情况,在要素环境、法治环境、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创新环境5个方面落实牵头责任,并有针对性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商联及县区、铜陵经开区负责)

(四)按照能快则快原则,主动对标学习先进,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倒排工期落实,2022年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监管、跨境贸易、获得电力、获得用水用气、办理破产、执行合同、纳税服务、劳动力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办理建筑许可、政务服务等13项一级指标达到全国标杆城市或沪苏浙先进城市水平。(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区、各有关单位负责)

二、细化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十做到”

(一)做到涉企服务“一屏通办”。

1.持续深化涉企政务服务“一屏通办”改革,全力推进全程网办,加快实现“掌上办”。(市数据资源局牵头,县区、各有关单位负责)

2.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3.在涉企服务领域每年推出一批跨部门联办、多事项集成的“一件事”办理改革,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市数据资源局牵头,县区、各有关单位负责)

4.年初制定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清单,推动涉企服务对标一流、简便高效。(市营商环境办牵头,县区、各有关单位负责)

(二)做到企业诉求“一口”收办、闭环办理。

1.线上优化创优营商环境为企服务综合平台、铜陵“政企通”服务平台、线下采取依托各级政府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专门涉企服务窗口、“办不成事”反映窗口等方式,建立企业诉求线上线下“一口”受理、交办分办、限时办理、及时反馈、监督评价闭环体系。(市民营经济促进局、市直机关工委、市数据资源局及县区、铜陵经开区负责)

2.完善首问负责、提级调度机制,强化跨部门、跨层级事项集中会商、协同办理,推动企业诉求定期销号、动态清零。(市直机关工委、市民营经济促进局,县区、铜陵经开区及各有关单位负责)

(三)做到减税降费降成本政策顶格落实。

1.全面落实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在国家政策范围内最大限度压减涉企税费水平,落实常态化直达机制,清理整治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确保政策红利精准便捷惠及市场主体。(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牵头,县区、铜陵经开区及各有关单位负责)

2.加强水、电、气、能、网等常态化监管,加大惠企力度,提升服务效能。(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铜陵供电公司、市数据资源局负责)

3.加强政策供给,帮助企业在用工、物流、融资等方面持续降本增效。(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四)做到要素需求全力保障。

1.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督促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银保监分局负责)

2.推行“用地清单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地震局、铜陵供电公司及县区、铜陵经开区负责)

3.推广“标准地”模式,省级以上园区实现“地等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区、铜陵经开区及各有关单位负责)

4.开展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建设用地、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精简优化土地供应审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5.加大各类人才政策落实力度。(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6.强化企业用工服务保障,深化校企合作、确保市域内院校毕业生留铜就业比例逐年提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体局负责)

7.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增强市场化要素保障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五)做到小微企业优先支持。

1.财政支持政策向小微企业倾斜。(市财政局负责)

2.支持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力促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鼓励结合实际,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做好小微企业续贷过桥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顺利续贷,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银保监分局及县区、铜陵经开区负责)

3.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4.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免除失业保险费申报确认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5.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担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等各有关单位及县区、铜陵经开区负责)

(六)做到民营企业竞争环境更加公平。

1.全面落实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政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健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体系。(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3.实施公平统一市场监管,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4.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从严治理招投标领域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财政局牵头,县区、铜陵经开区及各有关单位负责)

5.综合运用无还本续贷、循环贷、分期偿还本金、年审制贷款等,着力降低融资成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银保监分局负责)

6.积极推动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银保监分局负责)

7.将重点民营企业纳入领导干部联系包保服务范围。(市民营经济促进局、各有关单位、县区及铜陵经开区负责)

(七)做到涉企政策精准透明、方便兑现。

1.完善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和评价机制,研究重要经济工作视情邀请企业家代表参加。加强政策统筹,防止政出多门、效应抵消。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制定调整,应充分听取相关企业、行业商协会意见,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商联、市民政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等各有关单位负责)

2.制定可预期的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规范环保、安全生产等监管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3.基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惠企纾困服务专区”,扩大“免申即享”,推动惠企政策直达直享和在线办理。(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民营经济促进局等有关单位及县区、铜陵经开区负责)

(八)做到涉企法治服务保障有力。

1.实现涉企重大政策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市司法局负责)

2.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改革,对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检查事项实行一次性联合检查。(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牵头,县区、各有关单位负责)

3.坚持鼓励创新和包容审慎原则,健全容错纠错、信用修复机制,优化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处罚清单。(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4.加强对涉企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及时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市检察院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负责)

5.坚决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委政法委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负责)

(九)做到企业投资项目全程帮办。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把抓经济工作的主要时间和精力用在项目招引、落地服务上,顶格协调解决问题、推进项目落地实施。为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技改和新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要素保障提供全程帮办、代办服务,做到有诉必办、无事不扰。(县区、铜陵经开区负责)

(十)做到涉企历史遗留问题“见底清零”。开展营商环境问题“大起底”专项行动,建立问题台账,边摸排边解决招商引资合同履约、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不动产登记难等历史遗留问题,在依法依规前提下,按照总体有利于企业的原则妥善处理,2022年底前问题基本解决到位。(市营商环境办牵头,市司法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民营经济促进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单位及县区、铜陵经开区负责)

三、清理整治违反“十严禁”行为

(一)严禁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企业账款。任何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要求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不得违约拖欠货物、工程、服务、保证金等账款,切实保障账款及时支付到位,严防拖欠农民工工资。(县区、铜陵经开区及各有关单位负责)

(二)严禁拒不履行合同、拒不兑现政策。

1.不得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用地、奖补、环保、能耗、规划等做出违规承诺、过度承诺、超越权限承诺。(市招商服务中心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县区、铜陵经开区负责)

2.不得在项目落地后任意违约毁约,在兑现涉企政策和合同履约时增设附加条件;坚决避免政策兑现申报环节多、成本高、时间长。(市招商服务中心、市司法局及县区、铜陵经开区负责)

(三)严禁设置招投标隐形壁垒。不得违规设置或变相设置限制性条款,不得设置妨碍企业平等进入市场的不合理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出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有效保障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平等获得招投标资格。(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县区负责)

(四)严禁增加企业负担。

1.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优亲厚友、吃拿卡要、侵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干预和插手应由企业自主决策事项。(县区、各有关单位负责)

2.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向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3.行业商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阻碍退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或借机收费、变相收费。(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负责)

(五)严禁推行重大改革、落实重大政策时搞“一刀切”。不得在推行和落实环保、能耗、土地、规划等涉企重大改革、重大政策时搞“一刀切”,削弱政策执行应有效果;不搞运动式、冒进式政策调整,切实稳定企业预期,避免“多动症”“急转弯”、致使企业合法权益减损。(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六)严禁违法违规采取强制措施。

1.不得在处理涉企案件时,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设备、账户和资金,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违规采取留置、羁押、逮捕等措施,侵害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依法确需实施上述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负责

2.不得“逐利”执法、机械执法、过度执法、“钓鱼”执法、暴力执法、执法外包执法。(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牵头,各有关单位负责)

(七)严禁政策执行中滥用行政权力。

1.严格规范行政权力,不得在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之外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市司法局、市委编办牵头,县区、各有关单位负责)

2.不得选择性执行政策,打折扣、搞变通;不得层层加码,把“倡导”“引导”事项变相转为“必须”事项;不得在政策执行中“前紧后松”“宽严不一”,滥用自由裁量权;不得漠视企业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困难,置之不理、推卸责任。(县区、各有关单位负责)

(八)严禁涉企服务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不得在解决企业诉求时回避矛盾、推卸责任,不敢动真碰硬、担责尽责、直面问题;不得办事拖拉、敷衍塞责,导致问题久拖不决、积小成大;不得在联系企业过程中只挂名不履职、只联络不服务。(县区、各有关单位负责)

(九)严禁新官不理旧账。不得违背诚信原则,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职能调整、相关责任人变动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兑现政策承诺或增设兑现条件。不得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调整重大规划、重要决策,导致企业发展受阻、利益受损;确要调整而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市司法局及县区、铜陵经开区负责)

(十)严禁亲而不清、清而不亲。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企业交往不得以权谋私、官商勾结、利益输送,不得慵懒无为、效率低下、拒商远商;不得在与企业往来中态度冷漠,对企业遇到的问题熟视无睹,办理涉企服务消极应付,处理涉企问题以势压人。(县区、铜陵经开区及各有关单位负责)

四、加强优化营商环境“三保障”

(一)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把手”工程,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工作专班,选齐配强力量,压实主体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县区、各有关单位负责)

(二)各地、各部门要对照“十做到”“十严禁”,细化工作目标、举措、时限、责任清单,加强督查考核。强化营商环境监督,坚决查处破坏营商环境行为,尤其是对屡禁不止、明知故犯等情节严重的典型要从严查处;对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纪委监委、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县区、各有关单位负责)

(三)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及时推介先进经验,通报负面典型;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法规政策解读;着力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关系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市委宣传部、市营商环境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