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长江公铁大桥工程(枞阳段)建设用地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皖政地〔2024〕24号,批准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地涉及枞阳县汤沟镇江厂村,东至江堤、西至江厂村、南至长江、北至村水田。征收土地总面积2.4436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1.8306公顷(含耕地1.057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6130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
2、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枞阳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的批复》(铜政秘〔2020〕64号)文件规定执行,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后,按新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被征土地所涉及的人口安置及保障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需安置人口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文件要求执行,具体标准根据市、县人民政府新出台的文件实施。
四、法律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本公告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事项
1、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用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前期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实施辖区内土地征收事宜。
2、在2022年10月28日《池州长江公铁大桥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枞征预字〔2022〕第23号)后,在征收范围土地上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3、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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