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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3976678579/202404-00035 组配分类: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枞阳县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枞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4月医疗器械案件公示(二)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25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981
枞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4月医疗器械案件公示(二)
发布时间:2024-04-25 15:23 来源:枞阳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对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枞市监处罚〔2024〕113号 枞阳县横埠镇山水村卫生室涉嫌使用过期药品案 枞阳县横埠镇山水村卫生室 PDY00128-434082312D6001 桂劲松 2024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枞阳县横埠镇山水村的枞阳县横埠镇山水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进门右手边药房的桌子上,发现以下药品和医疗器械:(1)标注有“吲哚美辛肠溶片”的药品1瓶(已拆),规格:100片/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1020148,产品批号:01719010,生产日期:2019/12/20,有效期至:2022/12/19;(2)标注有“尿素维E乳膏”的药品1支(已拆),规格:25克/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1022569,产品批号:210938,生产日期:21/09/05,有效期:24个月(截止期见管尾),截止期:2023.08;(3)标注有“彦扬 医用检查手套”的医疗器械3袋,规格:7.5(中号),产品备案号:苏扬械备20190288号,生产批号:20201210,生产日期:20201210,有效期至:20221209。截止到执法人员检查当日,上述药品和医疗器械已过有效期。该单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本局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吲哚美辛肠溶片”1瓶(已拆,规格:100片/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1020148,产品批号:01719010,生产日期:2019/12/20,有效期至:2022/12/19);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2024/4/25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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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市监处罚〔2024〕115号 枞阳县横埠镇新华村卫生室涉嫌使用过期药品案 枞阳县横埠镇新华村卫生室 PDY00005-934082312D6001 周敏 2024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枞阳县横埠镇新华村村部的枞阳县横埠镇新华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药房内阴凉柜的第一层货架上,发现以下药品:(1)标注有“东方明 酚磺乙胺注射液”的药品1盒,规格:2ml:0.5g×10支/盒,已拆封,剩余7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7022829,产品批号:21102173,生产日期:2021.10.21,有效期至:2023.10.20;(2)标注有“具茨山 氨甲苯酸注射液”的药品2盒,规格:10ml:100mg×5支,其中一盒剩余2支一盒剩余3支,共计5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6765,产品批号:2110292C3,生产日期:2021.10.29,有效期至:2023.09;截止到执法人员检查当日,上述药品已过有效期。该单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本局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东方明 酚磺乙胺注射液”1盒;(规格:2ml:0.5g×10支/盒,已拆封,剩余7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7022829,产品批号:21102173,生产日期:2021.10.21,有效期至:2023.10.20);“具茨山 氨甲苯酸注射液”2盒(规格:10ml:100mg×5支,其中一盒剩余2支一盒剩余3支,共计5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6765,产品批号:2110292C3,生产日期:2021.10.29,有效期至:2023.09);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2024/4/25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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