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市监处罚〔2024〕088号 |
枞阳县万丈流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枞阳县万丈流电子商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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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章牛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的违法行为。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
罚款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茗轩”果酸维C黑亮发拉油1瓶、“章华”抹黑焗油1盒、“强生”婴儿洗发沐浴露1瓶;2、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
2024/4/1 |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动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