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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枞阳县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县城管执法局枞城(建设)罚决字〔2024〕第5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24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27008
县城管执法局枞城(建设)罚决字〔2024〕第5号
发布时间:2024-04-24 09:17 来源:枞阳县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枞城(建设)罚决字〔2024〕第5

 

当事人:枞阳县龙明换气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762MA2NPRJ53N,经营场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铁铜乡庆丰村先锋组,经营者:王龙明,男,1959年1月生,联系电话138****9911,身份证号码3428231959****031X,住址枞阳县铁铜乡庆丰村先锋组82号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31日对你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分别从会宫液化气站、安庆永安液化气站充装液化石油气,再到枞阳铁铜销售,于2023年10月28日、2024年1月15日二次在会宫液化气站充装45瓶,以125元每瓶的价格销售了33瓶,每瓶净利润30元,合计990元,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案件移送函,证明案件来源及事实。

20244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枞城(建设)罚先告字〔2024〕第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枞城(建设)罚听告字〔2024〕第5),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符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城市建设与管理类之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从轻情形,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9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枞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00001338597

10300000026)或者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枞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枞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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