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枞城(规划)罚决字〔2024〕第3号
当事人:枞阳县品尚美学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桂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2MA2WKX8694(1-1),联系电话:138****9215,住所: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东湖路盛世名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 年1月3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5月至6月期间在县城区盛世名都小区1#楼与3#楼之间东侧的二层沿街商业区二层楼顶加层,建筑面积71.3平方米,在沿街商业门面西侧进行地面硬化及搭建构筑物,占地面积32.4平方米,合计面积103.7平方米。你单位的上述建设行为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房屋现状;
证据三: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违建事实;
证据四:《关于征询意见函的复函》(枞自然资规函字〔2024〕第23号),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房屋未办理许可手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2024年3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枞城(规划)罚先告字〔2024〕第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枞城(规划)罚听告字〔2024〕第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自行拆除上述两处面积合计103.7平方米的建(构)筑物,恢复原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枞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枞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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