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枞城(规划)罚决字〔2024〕第4号
当事人:安徽启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075601230Q(1-1),联系电话:137****6798,住所:枞阳县官埠桥镇铜安公路东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20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4月在枞阳县官埠桥镇继光村G347北侧建设了两层框架结构房屋,作为安徽启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家楼,2021年8月完工并使用。该处建筑坐西朝东,建筑面积339.58平方米,房屋总层数为2层,地下有储藏室。2024年1月16日经合肥华宇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36.44万元。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关于请求依法处置启东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专家楼事宜报告》(启〔2023〕6号),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现状;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事实;
证据四:《不动产权登记证》,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的用地手续合法;
证据五:《关于征询意见函的复函》(枞自然资规函〔2024〕5号),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房屋未办理许可手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证据六:评估报告书,证明建设工程造价36.44万元。
2024年3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枞城(规划)罚先告字〔2024〕第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枞城(规划)罚听告字〔2024〕第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当事人主动申请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行政机关,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专家楼建设工程造价(评估价)364400元百分之六的罚款21864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枞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00001338597
10300000026)或者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枞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枞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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