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枞城(建设)罚决字〔2024〕第2号
当事人:安徽皖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文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T8XH5XU(1-1),联系电话:139****3166,住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龙湖国际城A8-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2日对你单位在枞阳县龙湖国际城C区(1#4#5#8#9#)楼地下室进行石料加工的行为,涉嫌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案发现场位于龙湖国际城C区(1#4#5#8#9#)楼地下车库,总面积7569.59平方米。龙湖国际城C工程项目由安庆物华地产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安徽皖福盛建筑有限公司为施工方,2021年10月开工建设,2022年上半年工程全面停工。2022年11月,安徽皖福盛建筑有限公司出资6万元购买了一套日生产能力为120吨石料加工设备,安装在其承建的龙湖国际C区(1#4#5#8#9#)楼地下车库进行石料加工,共生产约2万多吨石子。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案件移送函,证明案件来源及事实。
2024年1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枞城(建设)罚先告字〔2024〕第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枞城(建设)罚听告字〔2024〕第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五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枞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00001338597
10300000026)或者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枞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枞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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