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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003126012p/202312-00023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枞阳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生产、司法
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枞府行复〔2023〕86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28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29
行政复议决定书(枞府行复〔2023〕86号)
发布时间:2023-12-28 09:09 来源:行政复议与应诉股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枞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枞府行复〔2023〕86号.

申请人:曾某某,男,汉族,1991年4月14日生,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某镇,住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某小区,公民身份号码: 340823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枞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枞阳县枞阳镇渡江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722003125837F。
法定代表人:徐继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8月28日作出的《关于对曾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重新答复书》(枞交函〔2023〕7号)不服,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曾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重新答复书》(枞交函〔2023〕7号),责令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被申请人仅仅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不同意给曾某某”这样不合理的理由拒绝公开没有法律依据,且答复书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会损害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充足的理由来证明。
三、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某某码头的拆迁评估应当属于该条例中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类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某某码头的拆迁是属于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拆迁项目,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查明有关事实,撤销枞交函〔2023〕7号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书,责令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一、涉案基本事实陈述。2023年4月1日,曾某某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17年铜陵市政府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某某码头拆迁评估报告”。我局经审查后发现,曾某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并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相关固定资产及长江岸线信息。2023年4月21日,我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告知曾某某不予公开。
2023年6月4日,曾某某对我局的答复意见不服,并向枞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7月24 日,我局收到枞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枞府行复[2023] 50 号),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应当报请有关部门审核,因不能提交报请有关部门审核的证据材料,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我局作出的《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于 20 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
2023年8月15日,为重新答复需要,我局向铜陵市交通运输局上报《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予以审核的请示》(枞交[2023 ] 90 号),请求对“三安全一稳定”类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提出审核意见。2023年8月28日,我局收到铜陵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关于枞阳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审核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批复》(铜交综 [2023 ] 262 号),认为其无审核职能。
案涉原某某码头资产归属于枞阳县某某水运码头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某某公司")所有。某某公司有股东林某某(占股 95% )、汪某(占股 5% ) 计 2 人组成,法定代表人汪某。查询某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曾某稳系某某公司原股东之一, 于2014年7月28日退出。
因本次曾某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会损害第三方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局遂向某某公司、林某某、汪某征求意见。2023年8月28日,某某公司回复“2017年拆迁时,股东只有林某某、汪某二人。申请人曾某某的父亲曾某稳的股权早2014年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拍卖,曾某某、曾某稳父子与本公司拆迁没有任何关系。故为维护我们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同意拆迁资料公开,不同意将拆迁资料给曾某某”;林某某、汪某则回复“不同意公开,不同意给曾某某”。
2023年8月28日,我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笫(三)项之规定,作出《关于对曾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重新答复书》(枞交函[2023]7 号),重新答复“决定不予公开”。
二、对曾某某复议申请理由及具体诉求的答复意见。第三方某某公司回复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某某公司提出2017年拆迁时股东只有林某某、汪某二人,曾某稳的股权早在2014 年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拍卖,曾某某、曾某稳与某某码头拆迁事项没有任何关系,遂回复“为维护我们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同意拆迁资料公开,不同意将拆迁资料给曾某某”,我局审查认为,第三方某某公司不同意公开的理由合理、正当,有相应的事实根据,依法应予支持。
我局在重新答复期间,经查询某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公司现只有林某某(占股95%)、汪某(占股 5%) 计2名股东,法定代表人汪某,曾某稳系该公司原股东之一,但于 2014年7月28日退出。由此说明,曾某某申请公开的 “2017年铜陵市政府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某某码头拆迁评估报告”不但与其毫无利益瓜葛,且涉及第三方某某公司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一经公开可能会造成某某公司利益受损。
曾某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认为“某某码头的拆迁评估应当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笫二十一条中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的政府信息”,又称“某某码头的拆迁应当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该两节观点均缺乏事实根据,依法应不予采信。曾某某如认为某某码头拆迁属于土地、房屋征收,其应当提供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等证据;如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亦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实。
综上,我局本次作出的枞交函[2023]7号《关于对曾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重新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依法维持,并请驳回曾某某的复议申请事项。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日,申请人在枞阳县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17年铜陵市政府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某某码头拆迁评估报告”。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相关固定资产及长江岸线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4月2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
2023年8月28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征求某某公司以及股东林某某、汪某是否同意公开涉案政府信息。当日,某某公司回复称“2017年拆迁时,股东只有林某某、汪某二人。申请人曾某某的父亲曾某稳的股权早2014年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拍卖,曾某某、曾某稳父子与本公司拆迁没有任何关系。故为维护我们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同意拆迁资料公开,不同意将拆迁资料给曾某某”,林某某、汪某均回复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8日作出《关于对曾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重新答复书》(枞交函[2023]7号),告知申请人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向第三人征求意见,第三人不同意公开,重新答复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于2023年10月30日又一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枞府行复〔2023〕50号),某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截图,征求意见回复截图,某某公司回复函,关于对曾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重新答复书(枞交函[2023]7号)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某某码头拆迁评估报告”属于某某公司的拆迁资料,该信息涉及到某某公司的拆迁安置利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该信息会损害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征求了某某公司及其两名股东的意见,某某公司不同意公开拆迁评估报告的内容,并说明了理由,某某公司两名股东亦明确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经过审查,某某公司不同意公开的理由合理、正当,故被申请人答复不予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8月28日作出《关于对曾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重新答复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