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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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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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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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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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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书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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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第六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三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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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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