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友坤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MA2MQTLQ8A,地址:枞阳县横埠镇汽车零部件工业园。
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自行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王成玉和王高友的身份;
2、2024年5月11日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你公司自行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自行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3、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产生危险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胡海彬、汪志愿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枞)罚告〔2024〕1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之规定,并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玖拾玖元整(¥16399.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互联网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选择银联、微信、支付宝或银行柜面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枞阳县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 名:枞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2000013385971030000002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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