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需要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一)规范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查。
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包括:
1.公司概况及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立项情况、建设内容、生产规模、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主要构(建)筑物、公辅设施和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产品等);
2.建设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及内外部安全防火间距情况;
3.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重点辨识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事故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
4.建设项目是否存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5.分析新建项目与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改、扩建项目应同时分析企业原有项目与建设内容的相互影响;论证建设项目内外部防火间距的符合性;
6.论证建设项目仓储、变配电、供水、消防等公辅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匹配性;
7.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它需要论证的内容;
8.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二)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审查
1.落实安全设施设计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组织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确保其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11条有关规定。
2.规范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形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并汇总以下材料备查: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4)安全设施清单;
(5)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中的防范措施的采纳情况;
(6)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过程材料。
(三)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1.严格安全设施施工过程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实施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定安全生产职责。
2.严把安全设施验收关键环节。一是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汇总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二是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存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的有关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查材料包括:
(1)施工单位资质;
(2)安全设施清单;
(3)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
(4)安全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清单;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及相关人员资质;
(7)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书面竣工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