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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563429759U/202407-00029 组配分类: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接续申请
发布机构: 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保
名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服务指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02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32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7-02 08:19 来源:枞阳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一、事项名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二、事项简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
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
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四条: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
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全文。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 全文。
6.《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全文。
7.《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全文。

    三、办理材料:窗口办理:身份证
              网上办理:登录电子社保卡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操作
    四、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员在窗口或网上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二)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合格者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三)审核通过后,进行基金划转事项,并告知申请人转移结果
五、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六、结果送达:现场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该事项不涉及收费
  八、办事时间: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2:00-5:0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九、办理机构及地点:枞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十、咨询查询途径:0562-3217045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0562-321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