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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003126127X/202404-00011 组配分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24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383
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4-04-24 15:50 来源: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责任股室

单位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城市(县城)燃气生产质量安全检查

城市(县城)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供气企业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局公用事业股

基本项目

2

城市(县城)供水生产质量安全检查

城市(县城)供水生产质量安全检查

供水企业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条。

局公用事业股

基本项目

3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一条。

局建筑业管理股

基本项目

4

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及执业行为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及执业行为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四条;

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令)第五条。

局建筑业管理股

特殊项目

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备案核查、网络动态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县定额站

基本项目

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及执业行为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企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定额站

特殊项目

 7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建设工程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备案核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中心

特殊项目

8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县级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等;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县房产和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房地产综合股)

基本项目

9

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县房产和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房地产综合股)

基本项目

10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县级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6号令)第五条。

县房产和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房地产综合股)

基本项目

11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县级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建设部令第14号)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县房产和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房地产综合股)

基本项目

12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监督检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监督检查

房地产估价师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县级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县房产和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房地产综合股)

特殊项目

13

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检查

全县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四十条。

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

局质量安全监管股、县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特殊项目

1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全县正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局质量安全监管股、县质量监督站

特殊项目

15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全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局建筑业管理股、县质量监督站

基本项目

16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备案核查、网络动态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局建筑业管理股

特殊项目

17

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备案核查、网络动态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

局建筑业管理股

基本项目

18

注册建造师监督检查

注册建造师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3号)第四条

局建筑业管理股

特殊项目

19

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

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

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实地核查等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7号)第四条

局建筑业管理股

特殊项目

20

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检查

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检查

全县在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档案调阅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2《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

局建筑业管理股、县质量监督站

特殊项目

备注:1、抽查事项应当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开展方式分为“级统一组织发起”、“各县区自行组织发起”;抽查基数为计划制定时实有抽查对象数;抽查比例为全年总体抽查比例;抽查任务可以按时间段分批次开展。2、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以依法注册企业为检查对象的基本项目,第二类是以工程项目载体检查各方市场主体企业和个人的特殊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