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类型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行政处罚 |
枞阳中通环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枞应急罚〔2023〕20号 |
2023年9月8日19时许,枞阳县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工程项铺镇工地发生一起沟槽土方坍塌事故,致1人死亡。枞阳中通环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未加强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2024-1-3 |
枞阳县应急管理局 |
2 |
行政处罚 |
司*松 |
枞应急罚〔2023〕21号 |
2023年9月8日19时许,枞阳县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工程项铺镇工地发生一起沟槽土方坍塌事故,致1人死亡。司*松作为枞阳中通环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枞阳县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未建立健全该项目部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该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该项目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查、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未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2024-1-3 |
枞阳县应急管理局 |
3 |
行政处罚 |
薛* |
枞应急罚〔2023〕22号 |
2023年9月8日19时许,枞阳县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工程项铺镇工地发生一起沟槽土方坍塌事故,致1人死亡。薛*作为枞阳中通环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枞阳县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工程项目部安全员,未有效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对现场安全情况进行跟踪巡查,未有效制止作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履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2024-1-3 |
枞阳县应急管理局 |
4 |
行政处罚 |
陶* |
枞应急罚〔2023〕23号 |
2023年9月8日19时许,枞阳县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工程项铺镇工地发生一起沟槽土方坍塌事故,致1人死亡。陶锦召作为劳务分包单位(安徽铜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铜力公司项铺镇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工程劳务分包项目部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建立劳务分包项目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开展安全隐患检查与巡查,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未履行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2024-1-3 |
枞阳县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