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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林权类登记办事指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22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671
林权类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03-22 16:03 来源: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情形

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可以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人 

发包方或承包方。

    三、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需要确认农民集体成员身份的,应提交户口簿等。

    2.承诺书(如共有人有未满十八周岁成员,需提供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监护关系,并由监护人提供承诺书。

   (三)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四)记载集体林地所有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权利依据材料;

    1.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漏确权、尚未核(换)发林权证的林地。属历史承包林地的,须提供《林权权属来源认定表》办理首次登记

    2.权属界线协议书、调解书、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历史沿用,林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五)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权籍调查材料。

    ※注: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申请人应配合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用于核对身份。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情形 

    农村居民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可以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人 

    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需要确认农民集体成员身份的,应提交户口簿等。

     2.承诺书(如共有人有未满十八周岁成员,需提供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监护关系,并由监护人提供承诺书。

    (三)《林权权属来源认定表》;

    (四)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权籍调查材料。

※注: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申请人应配合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用于核对身份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情形 

    农村居民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可以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人 

    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需要确认农民集体成员身份的,应提交户口簿等。

     2.承诺书(如共有人有未满十八周岁成员,需提供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监护关系,并由监护人提供承诺书。

    (三)《林权权属来源认定表》;

    (四)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权籍调查材料。

※注: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申请人应配合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用于核对身份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情形

    (一)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 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可以申请林地经营 /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人

   (一)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申请人为承包方;

   (二)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申请人为镇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

    三、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权属来源材料

    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提交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和《林权权属来源认定表》;

    2.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提交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相关协议和《林权权属来源认定表》

3.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和《林权权属来源认定表》

   (四)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形成并提供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权籍调查材料;

    2.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由登记机构供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权籍调查材料。

※注: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申请人应配合 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用于核对身份。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情形

国有林场等林业经营者原已依法取得的林权证继续有效、不变不换。新批准取得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森林、林木使用权的,可以申请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人

国有林场等林业经营者。

三、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林地、森 林、林木的批准文件;

(四)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权籍调查材料。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  

 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适用情形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家庭承包和以其 他方式承包的林地,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 5 年以上 (含 5 年)的;

(二)林地经营权人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依 法流转林地经营权;

(三)因继承取得的;

(四)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林地经营权发生 转移的;

(五)因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 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

二、申请人

(一)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或组织合并、 分立的,申请人为双方当事人;

(二)因继承或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 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可以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四)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林地经营权人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依法 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提交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2.因继承取得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 的规定提交材料;

3.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 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材料。

5.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注: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申请人应配合 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用于核对身份。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适用情形

    当事人要求对已登记的联户林地申请拆宗登记的,按照“愿联则联、愿单则单”的原则,由发包方组织相关权利人拆宗,并订立 权属无争议、界址清晰、四至明确的林地承包合同后,登记机构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二、申请人

    对已登记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的联户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四)由发包方组织相关权利人拆宗,并订立权属无争议、 界址清晰、四至明确的林地承包合同。

※注: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申请人应配合 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用于核对身份。

林权抵押登记

 

一、适用情形

当事人以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林木进行依法抵押的,可以申请林权抵押登记。

二、申请人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四)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 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五)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 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