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登记
1.适用
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水域、滩涂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应由发包方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二)变更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1)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的;
(2)承包土地的地块名称、坐落、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的;
(3)承包期限届满,承包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
(2)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3)承包土地的地块名称、坐落、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界址范围、面积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4)承包期限届满后延包的,提交延包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三)转移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转让;
(2)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3)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变化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
(2)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3)转让的,提交转让协议,以及受让方同发包方新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5)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变化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提交能够证实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分割或者合并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四)注销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1)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2)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的;
(3)发包方依法收回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4)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5)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
(6)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可由发包方申请。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可依嘱托或由发包方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
(2)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3)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证实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
(4)发包方依法收回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材料;
(5)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交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材料。设有地役权、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上设有抵押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土地经营权人、抵押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6)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提交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材料;
(7)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