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水利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县水利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健全组织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处置能力,在事故或灾害不可能完全避免时,及时、高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等,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通知》、《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铜陵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铜陵市水利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水利系统范围内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为《安全生产法》中明确的IV级、III级及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以及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对发生在我县水利系统范围内I级(特别重大)或Ⅱ级(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自然灾害(如洪水、台风、地震等)、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不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 属地为主,部门协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依托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县水利局发挥指导、协调和配合作用。
(3) 分级负责,协同应对。县水利局与局属各单位分级负责、分工协调共同开展应对行动。
(4) 专业指导,技术支撑。统筹利用行业资源,组织调配水利应急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为科学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教育培训、预测预警、预案演练和保障能力建设。
2、组织领导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领导
成立县水利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水利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各业务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各股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2.2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县水利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应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水利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
2.3工作组成员及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组、专家组、后勤组和救援组。
信息组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局领导。
成员单位:办公室, 水旱灾害防御股。负责事故处理的日常协调联络及上传下达工作。
专家组组长:分管水利工程技术业务的局领导。
成员单位:农村水利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负责为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涉及水利专业问题的决策提供顾问参考,并为事故的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
后勤组组长:分管办公室、财务工作的局领导。
成员单位: 办公室、财务审计股。负责水利救援物资、资金、现场医疗卫生车辆的保障协调工作。
救援组组长:局长。
成员单位:办公室、水旱灾害防御股、行政许可股、农村水利股、规划建设股、质量监督站、河湖管理股、河长制工作服务中心和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迅速深入水利工程单位、灾区第一线,制定具体的工程抢险方案,并指导实施。
2.4成员单位应急救援责任范围
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办公场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机关在岗人员、离退休人员外出活动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计财审计股: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资金的保障。
水旱灾害防御股:负责局安全办日常工作,负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信息的上传下达,与县政府安委办、市水利局安委办的联络,组织、指导水利系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导国有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属于自然灾害的按自然灾害有关规定处理。
规划建设股:负责全县水利规划体系建设和规划监督管理、重点水利基建项目前期工作,限额内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查审批等涉及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
农村水利股:指导全县乡(镇)、村管理的水库、泵站、河道、湖泊、农村饮水、高效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所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水政水资源股:负责水行政执法、水政监察、水资源管理、涉水行政许可审批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河湖管理股:负责水域及岸线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以及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除长江以外河湖河道采砂监管、河道管护范围确权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中所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河长制工作服务中心:指导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所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有关重点水利工程实施建设所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质量监督站:指导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所涉及的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水政监察大队(长江开发采砂管理站):负责水行政的处罚、行政征收、长江河道采砂监管中所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机关总支:负责机关党员干部在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有关作风和效能建设。
局属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所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
局属各单位、各股室应按职责分工,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监测和风险分级防控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加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水利安全生产情势动态和事故苗头,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
3.2隐患排查与处理
局属各单位、各股室要定期开展工程设施、生产设施巡查监测和隐患排查,排查或监测中发现安全隐患,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不能及时完成隐患治理的,必须做好应急防护措施,制定周密方案,限期完成隐患治理,管控事故风险。
3.3预警
局属各单位、各股室应当及时将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局安全办。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较大险情或者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必要时上报县安委办。
3.4预警行动
县水利局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政府。
3.5信息报告
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应在1小时内报告县水利局,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县水利局接到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办)转来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发生水利安全生产事故,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水利局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县水利局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县水利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汇报,由县政府统一安排新闻宣传工作,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应急响应
4.1响应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I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发生跨县(区)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 设区市人民政府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分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当I级、II级、III级和IV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县水利局立即按照相应的预案,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
当I级、II级响应行动时:由县水利局局长、党组书记、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和分管业务领导率工作组参加省市或县政府组织的现场救援指挥部,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及时向县政府及县安委办、市水利局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当IIl级响应行动时: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局领导或分管业务局领导率工作组参加县政府组织的现场救援指挥部,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及时向县政府及县安委办、市水利局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当Ⅳ级响应行动时:由分管业务局领导和发生事故领域的股室负责人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协助落实水利部门无法协调的有关事项。
局属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启动I级、II级、1II级和IV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县水利局局长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局领导率工作组参加省市或县政府组织的现场救援指挥部,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及时向县政府及县安委办、市水利局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启动Ⅳ级响应时,由分管局领导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4.3指挥和协调
当应急响应启动时,县水利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按照相应的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发生事故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县水利局协调的主要内容:
(1) 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和要求。
(3)组织主管业务局领导、有关股室负责人、专家等救援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县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4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应按照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变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其它工作
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配合做好医疗事故救助、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现场监测与评估、信息发布等工作。
4.6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县政府负责,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县水利局负责协助处理有关水利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
5.2保险
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障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
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县水利局安全办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水利行业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要加强通信设施维护工作,确保信息网络24小时不中断,必要时配备应急通信装备。
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直至应急响应终止。
负责水利安全生产事故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向县政府安委办报送,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及时报送。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现场抢险及物资装备保障
(1) 根据可能突发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共性质、特征、后果及其应急预案要求,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配备适量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以保障应急救援调用。
(2)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首先充分利用现场既有的应急机械、设备、器材,同时在地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下,动用所在地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应急队伍和其它社会资源。
6.2.2应急队伍保障
(1) 抢险队伍,由水利专业抢险队和相关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 专家咨询队伍,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质量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生产设施安全性能评价与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应急对策和意见,并负责从技术角度对已发事故还可能引起或产生的危险因素进行及时分析预测。
(3) 应急管理队伍,由县水利局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信息交换。
6.2.3经费与物资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县水利局每年安排必要的应急管理经费,用于应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培训、预案宣传演练等工作。
6.3应急培训与演练
6.3.1培训
(1) 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处置要求,切实做好应急指挥机构、重点建设项目、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等有关人员的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处置和应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2) 应组织水利生产单位人员进行各类安全事故及应急预案教育,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3) 培训对象包括有关领导和有关应急人员等,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和实际效果。
6.3.2演练
(1) 应当根据水利生产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必要时邀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参与。
(2) 演练结束后要总结经验,完善和改进事故防范措施。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