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对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行政处罚的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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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市监处罚〔2024〕142号 |
枞阳县正负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
枞阳县正负眼镜店 |
92340722MAD20TX87C |
方德贵 |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一、没收“海昌”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净含量:500ml+120ml,注册号:国械注准20153160333,生产日期:20230320(500ml)、20230310(120ml),失效日期:20260319(500ml)、20260309(120ml),共10盒;二、没收“海昌”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净含量:120ml,注册号:国械注准20153160333,生产日期:20230720,失效日期:20260719,共5盒;三、没收“博士伦”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净含量:500ml,注册号:国械注准20153162361,生产日期:20230606,失效日期:20250605,共7盒;四、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两项合计罚没15060元,上缴国库。 |
2024/5/7 |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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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市监处罚〔2024〕144号 |
枞阳县枞阳镇展望村卫生室存放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枞阳县枞阳镇展望村卫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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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明旺 |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灵宁”压舌板19片;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
2024/5/6 |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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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市监处罚〔2024〕147号 |
枞阳县枞阳镇莲花湖卫生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枞阳县枞阳镇莲花湖卫生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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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熬 |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飞翔”医用纱布敷料1袋,“宋先生”医用纱布敷料6袋,“曙光健士”一次性使用配药注射器1支;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
2024/5/11 |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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