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水乐宾馆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直接为顾客服务案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枞阳县水乐宾馆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722MA2W25HM2W
经营者
李锋
经营者证件号码
3411**********5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枞卫公罚﹝2024﹞4号
违法事实
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6月5日从业人员一名李*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吧台收银)工作、2024年4月21日至2024年6月5日从业人员张**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客房清理)工作
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800元人民币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6/19
公示截止期
2025/6/18
处罚机关
枞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
公示期限
一年
地方编码
34072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4/6/21
公开状态
公开
信息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
处罚名称
枞阳县水乐宾馆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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