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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0MB1A51386K/202407-0000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皖铜环(枞)罚〔202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枞阳县胜祥废旧物资回收站) 文号: 皖铜环(枞)罚〔2024〕16号
发布日期: 2024-07-03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828
皖铜环(枞)罚〔202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枞阳县胜祥废旧物资回收站)
发布时间:2024-07-03 15:52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枞阳县胜祥废旧物资回收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722MA8PTKPC43,经营者:王胜,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藕山镇新开村。

我局于2024年411日对你回收站进行了调查,发现回收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你回收站露天堆放煤粉煤渣,未采取覆盖围挡等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回收站经营者王胜的身份;

2.2024年411日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回收站存在露天堆放煤粉煤渣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4年4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进一步证明回收站露天堆放煤粉煤渣的环境违法行为;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胡洁、陶浪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回收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枞)罚告〔2024〕1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裁量之和5%,我局决定对你回收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14,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互联网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选择银联、微信、支付宝或银行柜面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枞阳县农商银行营业部

   名:枞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号:2000013385971030000002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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