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中蕊船舶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铜陵中蕊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年产5000套路亚艇、游艇、救生艇、打捞船船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将我局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义津镇义东村,占地面积1593平方米,总投资1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万元。项目拟租赁现有厂房,主要建设金属船舶船体生产线2条及其相关配套设施,建成后能达到年产5000套路亚艇、游艇、救生艇、打捞船船体的生产能力。义津镇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铜陵中蕊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年产5000套路亚艇、游艇、救生艇、打捞船项目选址说明》,确认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且不涉及生态红线和基本农田,符合义津镇总体规划要求。枞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了备案(项目编码:2310-340722-04-01-190708)。
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不利环境影响可得到有效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按《报告表》所列建设性质、规模、地点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运营期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噪声排放需满足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二)运营期厂区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经附近沟渠收集后排入菜子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严禁外排。
(三)运营期项目切割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工序产生的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调漆、喷漆、晾干工序喷漆房密闭设置,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 水帘+干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切割粉尘、焊接烟尘及喷涂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排放限值要求。发泡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特别排放限值。
(四)运营期废边角料、焊渣、废包装材料、除尘灰、废油漆桶及漆渣均外售其他单位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活性炭、废发泡剂桶、废机油、废油桶及废过滤棉暂存于按规范建设的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处置。
(五)编制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厂区设置有效容积180立方米的事故池;严格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和《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同时落实《报告表》中规范设置排污口、厂区分区防渗等其他建议及措施。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完成排污许可证申办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枞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2MA8QEG1P6T)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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