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县文旅局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文化和旅游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专项资金的定义和来源
1. 专项资金是指由上级财政部门或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的资金。
2. 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省级文化、旅游专项资金,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文化、旅游发展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1. 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2. 效益优先原则。注重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资金投入能够有效推动文化和旅游事业的发展。
3. 公平公正原则。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1. 县文旅局成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规划、项目审核、资金分配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 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收支明细账目,确保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3. 业务科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按照规定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
五、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1. 业务科室根据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提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计划,并编制项目申报书。
2. 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预期效益。
3. 经审核通过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六、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 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项目,包括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
2.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
3.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宣传推广项目,如旅游景区开发、旅游道路建设、旅游形象宣传等。
4. 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项目,如文化创意产业、旅游新业态培育等。
5. 文化和旅游人才培养项目,如专业培训、学术交流等。
6. 其他经批准的文化和旅游项目。
七、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1. 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和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2.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八、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
1.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2. 业务科室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经审核后报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3. 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支付申请的相关凭证和资料,确保资金支付合法、合规、合理。
九、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1. 县文旅局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2.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3. 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十、附则
1. 本制度由县文旅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