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自2017年9月第二次修订的《铜陵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以来,因国家和省层面核技术利用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内容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调整,省生态环境厅于2022年发布了《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我市核技术利用等单位的规模、种类也不断增加,《预案》的内容已经不能够适应当前应急的需求,因此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对《预案》开展了修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铜陵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等一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建立健全我市辐射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完善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提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科学、有效、及时应对辐射事故,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辐射事故造成地后果和危害。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3年12月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市实际,开展《铜陵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铜政办秘〔2017〕52号)的修订工作,初步完成了《铜陵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2023年12月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向枞阳县人民政府、义安区人民政府、郊区人民政府、铜官区人民政府、铜陵市委宣传部、铜陵市网信办、铜陵市公安局、铜陵市财政局、铜陵市交通运输局、铜陵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铜陵市应急管理局、铜陵市消防救援支队、铜陵海关13家单位征求修改意见。2024年5月形成并印发《铜陵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四、创新举措
(一)根据机构改革,更新了单位名称。
(二)调整章节顺序,增加新设章节。
1.将事故分级调整到第二章节;
2.增加第四章节预防预警内容;
3.将事故通报由成员单位职责中调整至第五章节;
4.在第六章节增加环境损害赔偿;
5.在第七章节增加应急宣传内容;
6.增加名词解释。
(三)总则修改内容。
1.完善编制目的,增加编制依据,调整适用范围;
2.修改了工作原则,将生态环境部和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中“以人为本”吸收进本预案。
(四)完善事故分级依据。
(五)组织机构与职责修改内容。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辐射事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增加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并补充相应职责;完善成员单位职责内容。
(六)应急响应的内容。
细化了响应终止条件,并明确对于不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但事故现场各项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经评估后,可下达应急响应终止的命令。
(七)增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
随着近年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政策性文件出台实施,本次修订提出对发生辐射事故的,应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和《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五、保障措施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辐射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里准备,提高公众应对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二)制定相应培训计划。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辐射应急现场监测人员培训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医疗救援应急培训计划,市公安局、铜陵海关负责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培训纳入本系统内应急培训计划。
(三)加强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联动,必要时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总结演练成效,分析不足,形成演练总结报告,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四)研究并解决《铜陵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不断提高本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实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动态管理。市生态环境局每2年对本预案开展1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启动修订工作。
咨询渠道: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自然科
咨询人: 俞力
咨询电话:261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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