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1. 为了确保县文旅局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有效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县文旅局及其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职责过程中的责任追究。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1.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在对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认定责任。
2. 有责必问、违规必究原则。对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不得姑息迁就。
3.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在责任追究过程中,既要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又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促使其提高认识,改进工作。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
1. 未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进行政务公开的。
2. 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的。
3.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政务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答复的。
4.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政务信息的。
5. 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导致群众投诉、举报,或者引发社会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6. 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1. 责令改正。对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责令相关单位和人员限期改正。
2. 通报批评。对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3. 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
4. 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1. 发现线索。通过群众投诉、举报、上级机关检查、媒体曝光等途径,发现可能存在的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线索。
2. 调查核实。由县文旅局成立专门调查组,对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实真相。
3. 提出处理意见。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依据本制度的规定,提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4. 集体研究决定。处理意见经县文旅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5. 执行处理决定。按照集体研究决定的处理意见,及时执行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
6. 申诉复查。被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县文旅局应当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第六条 附则
1. 本制度由县文旅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