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县文旅局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督员的选聘 (一)选聘范围 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企业代表、社区居民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 (二)选聘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 2. 关心县文旅事业发展,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 3.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实事求是,联系群众。 4. 熟悉政务公开工作,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三)选聘程序 1. 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 2. 县文旅局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步人选。 3. 颁发聘书,正式聘任。 第三条 监督员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政务公开的内容 1. 检查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准确。 2. 监督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如文化活动、旅游资源开发、公共文化服务等。 (二)监督检查政务公开的形式 1. 查看公开渠道是否便捷、多样,是否方便群众获取信息。 2. 评估公开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情况。 (三)监督检查政务公开的程序 1. 监督信息发布是否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时限。 2. 检查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和答复是否规范、及时。 (四)收集反馈公众意见 1. 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对县文旅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 及时向县文旅局反馈公众的需求和呼声。 (五)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1.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2. 跟踪督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条 监督员的权利 (一)知情权 有权了解县文旅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情况。 (二)调查权 有权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调查研究。 (三)监督权 对县文旅局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四)建议权 有权向县文旅局提出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 第五条 监督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政务公开的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二)秉持公正、客观、负责的态度履行监督职责,不得利用监督员身份谋取私利。 (三)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在监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积极参加县文旅局组织的监督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任务。 第六条 工作保障 (一)县文旅局为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通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便于监督员开展工作。 (二)对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工作成绩突出的监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对干扰监督工作或打击报复监督员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条 解聘情形 (一)监督员在聘任期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 (二)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本人提出辞聘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情形。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制度由县文旅局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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