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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保
名称: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4-28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32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3-04-28 16:14 来源: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条文规定,向我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并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我单位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四条 对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五条 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九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