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马鞍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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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催告书》(枞水催告字〔2024〕2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公告。本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你公司在横埠镇官塘村实施枞阳县马鞍文化产业园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开工建设,2023年12月22日,本机关以枞水罚决字〔20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公司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罚款。2024年1月10日,本机关以枞水催告字〔2024〕1号《履行义务催告书》催告你公司限期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数,你公司至今全部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40万元;2.缴纳加处罚款40万元,履行方式: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平台缴纳上述款项,逾期不履行,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以上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人:刘一博、葛泽亮,电话:0562-3227150;地址:安徽省枞阳县连城东路20号。
特此公告。
枞阳县水利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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