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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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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制度
索引号:
11340722003126039F/202408-00004
组配分类:
政务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枞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枞阳县工信局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文号:
无
发布日期:
2024-08-08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770
枞阳县工信局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发布时间:2024-08-08 14:35
来源:枞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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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报、通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四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认定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
(二) 涉及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等行政决策过程未定事项、行政机关内部事项的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三)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确定为“不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
(四)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五)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公文公开属性审查流程。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拟文时在枞阳县发文通用稿纸的公开属性栏选择确定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并在发文稿纸下方的备注栏中备注,随文送审。
(二)代县政府或县政府办拟文的,由代拟股室在上报代拟稿时确定其公开属性,依据县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程序办理。
(三)多个股室联合拟稿的,由主办股室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四)局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部门重新办理。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第六条 各股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参照本制度确定公开属性。
第七条 文件制发后及时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电子档发送至局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开。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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