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类型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行政处罚 |
枞阳县钱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枞应急罚〔2024〕19号 |
2024 年 4 月 17
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及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对枞阳县钱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虎栈铜矿一采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采区涉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枞阳县应急局后续调查核实,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人员定位系统仅一台主机,未做到双机备份。2
、2024 年 4 月 17 日现场试验 1#主井提升机过卷保护装置,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 1.38m
时保护动作;1#主井提升机卷筒下出绳侧未安装松绳保护装置,上出绳侧松绳保护未接入控制回路与提升机连锁,2024 年 4 月 17 日现场试验松绳保护不动作,矿
1#主提升系统(混合提升)井底过卷段内用钢梁上棚 4
个汽车轮胎代替过卷缓冲装置或楔形罐道。枞阳县钱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虎栈铜矿一采区对以上违法行为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2024-8-1 |
枞阳县应急管理局 |
2 |
行政处罚 |
枞阳县钱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枞应急罚〔2024〕20号 |
2024
年 4 月 17
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及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对枞阳县钱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虎栈铜矿二采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采区涉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枞阳县应急局后续调查核实,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监测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主机未做到双机热备份;未配备备用电源。2、矿井主提升系统(混合提升)下井口平罐笼位置用钢梁棚罐,导致过卷段高度不足,过卷段未安设过卷缓冲装置或楔形罐道。枞阳县钱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虎栈铜矿二采区对以上违法行为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2024-8-1 |
枞阳县应急管理局 |
3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枞阳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枞应急罚〔2024〕21号 |
2024
年 4 月 16
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及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徽省枞阳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枞阳县应急局后续调查核实,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矿山供配电系统图与矿井供配电系统不符,未及时更新图纸,矿长王桂宝为中专学历且无中级以上技术职称。2、井下使用的三台开关柜(箱)无矿用安全标志。3、矿一级负荷双重电源其中一重为自备电源(柴油发电机),2024
年 4 月 16 日现场检查时柴油发电机无法启动。4、2024 年 4 月 16 日现场试验,主井提升机松绳保护、闸间隙保护不起作用。安徽省枞阳县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违法行为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 |
2024-8-5 |
枞阳县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