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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安徽枞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枞应急罚〔2024〕18号 |
2024
年 4 月 8
日,枞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白柳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安徽枞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安徽枞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厂区现场有电焊作业工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持有电焊特种作业证,从事电焊作业。经后续调查核实,其行为构成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安徽枞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以上违法行为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2024-5-31 |
枞阳县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