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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76685849XG/202405-0001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枞阳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生产、司法
名称: 行政处罚权力运行结果信息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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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力运行结果信息
发布时间:2024-05-24 14:57 来源:县应急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序号 行政类型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文书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行政处罚 枞阳县宇轩非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枞应急罚〔2024〕16号 2024 年 2 月 19 日 16 时许,枞阳县宇轩非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进行机制砂设备生产调试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公司一名工人死亡。根据询问笔录和县政府批复的《枞阳县宇轩非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枞政秘〔2024〕29 号)及有关台账资料、图片等,枞阳县宇轩非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制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员工岗位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在组织生产设备调试时未安排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枞阳县宇轩非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2024-5-21 枞阳县应急管理局
2 行政处罚 张* 枞应急罚〔2024〕17号 2024年2月19日16时许,枞阳县宇轩非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进行机制砂设备生产调试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公司一名工人死亡。张*作为宇轩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企业节后复工复产工作方案,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4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张*未严格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2024-5-21 枞阳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