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处罚 |
枞阳县宇轩非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枞应急罚〔2024〕16号 |
2024
年 2 月 19 日 16
时许,枞阳县宇轩非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进行机制砂设备生产调试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公司一名工人死亡。根据询问笔录和县政府批复的《枞阳县宇轩非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枞政秘〔2024〕29
号)及有关台账资料、图片等,枞阳县宇轩非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制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员工岗位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在组织生产设备调试时未安排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枞阳县宇轩非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2024-5-21 |
枞阳县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