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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枞阳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生产、司法
名称: 行政处罚权力运行结果信息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28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2029601
行政处罚权力运行结果信息
发布时间:2024-03-28 14:57 来源:县应急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序号 行政类型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文书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行政处罚  绍兴天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枞应急罚〔2024〕14号 2023 年 12 月 20 日 8 时 30 分许,绍兴天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枞阳县御华府小区二期项目七号楼十九层进行开荒保洁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绍兴天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未加强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未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安全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落实不到位,未排查出桂月霞身体穿过窗户进行外窗保洁作业导致高坠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绍兴天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2024-3-25 枞阳县应急管理局
2 行政处罚   王*峰 枞应急罚〔2024〕15号 2023 年 12 月 20 日 8 时 30 分许,绍兴天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枞阳县御华府小区二期项目七号楼十九层进行开荒保洁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王*峰作为天兴公司枞阳县御华府二期项目负责人,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彻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2024-3-25 枞阳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