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场监管局应当公开和按照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信息形成后,按照办事公开程序进行审核,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 审核及保密审查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审核”、“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第三条 审核及保密审查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要求。
第四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确保公开信息与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体现公开的及时性和便民利民、简便易行、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
第五条 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结合保密规定进行审核(查)并决定是否公开和如何公开。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审核人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出现信息错漏现象。对公开信息审核程序不到位,签批手续不全的,不得予以接收和公开。
第六条 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提出。由市场监管局各部门所制定信息,列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按层层把关的程序报有关负责人审查。
(二)审查。拟公开的信息先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再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查。在制作公文过程中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即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查。
(三)公开。经过审核和保密审查的信息向社会公开,未经审核、保密审查及备案登记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四)反馈。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后,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有关情况。
第七条 在市场监管局内部公开的信息,由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
第八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第九条 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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