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水许可〔2024〕9号
关于枞阳县杨市河白梅段综合治理工程(水系
治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白梅乡人民政府:
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枞阳县杨市河白梅段综合治理工程(水系治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4.63公顷。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7,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0%。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其防治措施。
(五)根据《安徽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本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强化土石方综合利用,切实落实项目弃方处置方案,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PDF格式电子版一份)。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鉴于项目已开工建设,生产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行政许可决定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坚决杜绝发生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
本许可文件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枞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陶立成,电话:0562-3227159
附件:关于枞阳县杨市河白梅段综合治理工程(水系治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
枞阳县水利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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