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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枞阳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枞水罚决字〔2024〕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17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88
行政处罚决定书(枞水罚决字〔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6-17 16:02 来源:枞阳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当事人基本情况:韩卫洲,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818,住址:浙江省安吉县梅溪镇**村**号

经查你浙安吉浚082”挖泥船未拆除采砂设备具备采砂功能,2024514航行至长江干线#257-#258白浮水域,无河道采砂许可证或采砂船舶通行许可,集中停放在沿江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地点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有长江枞阳段河道采砂日常巡查记录、韩卫洲询问笔录、勘验图、韩卫洲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浙安吉浚08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复印件证据证实:本机关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3万元。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将罚款缴至枞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枞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枞阳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枞阳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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