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政策中需要县级配套的根据市政策执行。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县级奖补政策。
二、奖补奖项中所述企业,均指在本县注册登记的企业。上述所有奖项均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制订考评(认定)细则。
三、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统计造假、偷税、侵权、假冒伪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在司法部门公告失信的或当年未生产的企业,不纳入枞阳县促进科技创新工作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奖励范围。
四、枞阳县促进科技创新工作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办法执行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县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参与所属企业的奖励申报审查工作。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办法。
枞阳县促进科技创新工作奖励办法(2023年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奖励办法(枞政秘[2021]30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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