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对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行政处罚的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枞市监处罚〔2024〕220号 |
枞阳县李不管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枞阳县李不管餐饮店 |
92340722MA8Q82DJ2N |
唐琴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人民币6000.00元,上缴国库。 |
2024/7/8 |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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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市监处罚〔2024〕231号 |
枞阳县金社乡益圣根华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枞阳县金社乡益圣根华商店 |
92340762MA2N38XK3 |
吴根华 |
枞阳县金社乡益圣根华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味联盟纯芝麻油3瓶;友泉白腐乳2瓶。
2、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
2024/7/10 |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枞市监处罚〔2024〕245号 |
吴志勇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吴志勇 |
92340762MA2N3UQB5Q |
吴志勇 |
吴志勇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奇亚籽坚果藕粉羹2罐;新疆灰枣1袋。
2、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
2024/7/10 |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枞市监处罚〔2024〕249号 |
枞阳县义津镇广庄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枞阳县义津镇广庄百货店 |
92340762MA2NY2HD7M |
鲍观中 |
2024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枞阳县义津镇义东村枞阳县义津镇广庄百货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内商品货架上,发现“响当当”早餐泡菜7袋,生产日期:2023/06/06,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7袋“响当当”早餐泡菜;
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
2024/7/10 |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枞市监处罚〔2024〕250号 |
枞阳县义津镇万兴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枞阳县义津镇万兴商店 |
92340762MA2NY8UW1N |
吴义国 |
2024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枞阳县义津镇义东村枞阳县义津镇万兴商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内冰柜和商品货架上,发现“雪碧”汽水2瓶,生产日期:2023年8月27日,保质期:9个月;“辣四方”凤爪2袋,生产日期:2023年8月1日,保质期:9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瓶“雪碧”汽水、2袋“辣四方”凤爪;
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
2024/7/10 |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枞市监处罚〔2024〕251号 |
吴海龙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吴海龙 |
92340762MA2PHNAM25 |
吴海龙 |
2024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枞阳县义津镇义东村吴海龙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内在用商品货架上,发现4袋“新疆特产和田枣”,外包装上未见生产日期;发现2袋“新疆红枣”,外包装上未见保质期。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和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4袋“新疆特产和田枣”和2袋“新疆红枣”;
2.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
2024/7/10 |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枞市监处罚〔2024〕241号 |
枞阳县音俊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枞阳县音俊餐饮店 |
92340722MA8P10EA0N |
任桂平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上缴国库。 |
2024/7/11 |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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