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对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行政处罚的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枞市监处罚〔2024〕168号 |
铜陵市胡玉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铜陵市胡玉红食品有限公司 |
9134082358300714XX |
胡玉宏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警告; 2、没收“胡玉红”步步糕18盒; 3、没收违法所得334元; 4、罚款人民币3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334元,上缴国库。 |
2024/5/27 |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未履行 |
枞市监处罚〔2024〕165号 |
枞阳县易家盛超市有限公司销售未经认证的玩具、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以及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相符案 |
枞阳县易家盛超市有限公司 |
91340762MA2T25YX8D |
汪晓业 |
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未经认证的玩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相符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玩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相符的行为,依据《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
不予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玩具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赛马杆正宗蒙古酒3瓶;二、没收违法所得45.50元;三、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共计罚没款3045.5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相符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0.56元;二、罚款人民币2.24元,共计罚没款2.80元,上缴国库。 |
2024/5/27 |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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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市监处罚〔2024〕172号 |
枞阳县鑫永丰超市有限公司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相符食品案 |
枞阳县鑫永丰超市有限公司 |
91340722MA2W1WB29E |
董艳红 |
当事人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相符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相符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1.34元;2、罚款人民币6.70元,共计人民币8.04元,上缴国库。 |
2024/5/27 |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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