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对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行政处罚的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枞市监处罚〔2024〕159号 |
枞阳县白柳大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枞阳县白柳大酒店 |
92340722MA8P00AF0D |
房建林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孜然脆骨、1袋咸猪肘、1袋干锅三菌;
二、罚款人民币7000元,上缴国库。 |
2024/5/11 |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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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市监处罚〔2024〕 166号 |
枞阳县枞阳镇陈香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枞阳县枞阳镇陈香商店 |
92340762MA2PWRHXXK |
陈香 |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2、罚款人民币4000元,共计人民币5600元,上缴国库。 |
2024/5/13 |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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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市监处罚〔2024〕155号 |
枞阳县玲妹酒楼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枞阳县玲妹酒楼 |
92340762MA2NQKU41Y |
钱玲妹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人民币50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雪花啤酒”48瓶。 |
2024/5/13 |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枞市监处罚〔2024〕045号 |
枞阳县汤沟镇宝芝购物广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枞阳县汤沟镇宝芝购物广场 |
92340762MA2NYAEE8J |
吴年谷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8元。 |
2024/5/13 |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枞市监处罚〔2024〕141号 |
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枞阳县企发藕粉食品有限公司 |
91340762584584037Q |
唐义好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390元;
2.罚款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5390元,上缴国库。 |
2024/5/16 |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枞市监处罚〔2024〕157号 |
枞阳县张九香烟酒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枞阳县张九香烟酒商行 |
92340762MA2NQKYE93 |
吴健豪 |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瓶身无中文标签的Penfolds BIN407 、CABERNET SAUVIGNON 2瓶;2、没收违法所得1650.00元;3、罚款人民币4000.00元,共计罚没款5650.00元,上缴国库。 |
2024/5/16 |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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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市监处罚〔2024〕170号 |
枞阳县欧可精品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枞阳县欧可精品生活超市 |
91340722MA2UPEN33X |
童雅思 |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27.86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共计人民币5027.86元,上缴国库 |
2024/5/17 |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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