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科技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枞阳县科技局政务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三条 公开的形式
1.枞阳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
2. 枞阳县科技局新闻发布会;
第四条 公开的时限
(一)我局的政府信息,自产生或发布之日起20日内公开;
(二)其它各类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制作、获得或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开。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经审查,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涉及自然人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生物特征等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涉及投诉举报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的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要包括:政策法规、重大决策预公开、规划计划、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机构领导、机构设置、财政资金、应急管理、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行政权力运行、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等信息。
第七条 我局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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