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枞阳县水利局罚没砂石处置
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枞水政〔2024〕20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罚没砂石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了《枞阳县水利局罚没砂石处置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枞阳县水利局
2024年3月12日
枞阳县水利局罚没砂石处置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罚没砂石处置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规定》(国务院令第235号)、《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没收砂石的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第三条 罚没砂石管理工作应遵循行政处罚决定与罚没收缴相分离,罚没砂石收缴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
水政水资源股负责对罚没及处置等有关法律文书的法制审核,监督罚没砂石的执行与处置工作;水政监察大队负责组织实施罚没砂石行政处罚的执行与收缴;财务审计股配合做好罚没砂石保管、处置和相关收入的入库工作。
第四条 建立罚没砂石保管台账,财务审计股配合做好对接管的罚没砂石进行造册、登记工作,清楚、准确、全面反映罚没砂石的主要属性和特点,完整记录从入库到处置全过程。
第五条 罚没砂石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定期处置,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实现处置收益最大化。
第六条 罚没砂石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进行公开拍卖,采取“一单一拍”方式进行,数量较少的,经集体研究批准后也可以汇总合并处置。
第七条 公开拍卖罚没砂石,应当合理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保留价一般参照价格认定机构或者符合资格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确定。
公开拍卖发生流拍的,再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80%。发生3次(含)以上流拍的,经商县财政部门确定后,可以采取无底价拍卖或者转为其他处置方式。
第八条 依法公开拍卖罚没砂石取得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第九条 罚没砂石处置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国库,不得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直接支出。处置罚没砂石直接支出包括砂石卸载运输费、仓储保管、评估拍卖等费用。
第十条 罚没砂石的管理、处置工作应当执行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