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枞城(规划)罚决字〔2024〕第7号
当事人:枞阳县麒麟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赵*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823799803380E,住所:枞阳县其林镇其林居委会,联系电话:139****3888。
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涉嫌违法建设的移交函》,本机关于2024年8月1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枞阳县麒麟中心学校内违法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因全县教育布局调整,为保障全校1000余名师生正常就餐需要,枞阳县麒麟中心学校在原食堂西侧扩建食堂。食堂建设面积230.64平方米,于2024年7月开工建设(已停工),目前基础部分已完工。2024年8月2日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60729.26元。2024年8月7日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询意见函的复函》(枞自然资规函〔2024〕85号)认定“经调阅相关资料,该扩建工程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麒麟镇总体规划,为教育用地,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扩建食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涉嫌违法建设的移交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枞阳县发改委《关于枞阳县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部分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证明扩建食堂属教育公益事业;
证据三、枞阳县麒麟中学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赵方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四、土地产权证书,证明当事人用地合法;
证据五、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建设情况;
证据六、评估报告书,证明评估价60729.26元;
证据七、县资规局复函,证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2024年8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枞城(规划)罚先告字〔2024〕第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扩建食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扩建食堂的行为未获利,且属于教育公益事业,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工程造价(评估价)60729.26元5%的罚款3036.5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枞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00001338597
10300000026)或者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枞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枞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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