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铜陵市宜康陶瓷有限公司 |
枞自然资规罚决字[2024]10号 |
非法占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罚款;其他-退还;没收非法建筑物;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883.67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883.6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交由横埠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3883.67平方米集体土地处以3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11651.01元。 |
1.165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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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13 |
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铜陵市宜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
枞自然资规罚决字[2024]11号 |
非法占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罚款;其他-退还;没收非法建筑物;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149.29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149.2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交由横埠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3149.29平方米集体土地处以3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9447.87元。 |
0.9447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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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13 |
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铜陵市鑫辉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
枞自然资规罚决字[2024]12号 |
非法占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罚款;其他-退还;没收非法建筑物;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133.15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133.1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交由横埠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5133.15平方米集体土地处以3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15399.45元。 |
1.539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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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13 |
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铜陵市华兴陶瓷有限公司 |
枞自然资规罚决字[2024]13号 |
非法占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罚款;其他-退还;没收非法建筑物;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268.13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268.1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交由横埠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7268.13平方米集体土地处以3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21804.39元。 |
2.180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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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13 |
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铜陵市丹青陶瓷有限公司 |
枞自然资规罚决字[2024]14号 |
非法占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罚款;其他-退还;没收非法建筑物;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286.56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286.5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交由横埠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4286.56平方米集体土地处以3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12859.68元。 |
1.285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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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13 |
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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